深圳市政府6月30日宣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居住证制度,让外来工们拥有深圳“绿卡”。专家认为,居住证制度不再将居民划分为“本地”和“外来”,不仅弱化了“户籍”概念、强调了“居民”概念,形成人口的“有序”流动,同时又继承了传统户籍制度的合理内核,“是对人口管理的传统理念、传统体制、传统方法的全面改革和突破”。
又一个国内大城市宣布进入居住证时代。笔者并不反对以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户籍制度变革,但委实说,看到越来越多的城市实行居住证制度,我却很难发现让人眼前一亮的地方。
经济学家盛洪认为,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我国的公民实际上获得了流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恰是我国近二十年来出现经济奇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无论是本地人(常住人口),还是外地人(流动人口),都应该赋予平等的公民权利,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出台居住证制度的初衷,就应该是赋予外来人口平等的公民权。但现在有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是,尽管越来越多的城市把外来人员称为“新市民”,但在一些地方,“外来的市民”所能享受到的权利,离“城里的市民”还是很遥远。
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必须申办居住证,居住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可申请延期。不可否认,申办居住证后政府承诺了可使用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生、教育、公共交通等诸多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但这些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是否与户籍居民等质、等量?最关键的社保、医保、教育、就业等权利,居住证制度又何时才能尽快与户籍制度接轨?如果仅仅是在房屋租赁、乘车优待等方面平等,外来人员又何来真正的“市民待遇”?如果持有居住证真的是“有利可图”,又何需规定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必须申办?难怪许多人说,暂住证变居住证只是“换汤不换药”。
这些问题,我不知道乐观的专家们有没有看到。虽然每一次专家们都宣称,“这样的变革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如此之类云云,不过在我看来,涉及关键利益环节的调整的举措仍然嫌少,这就决定了居住证制度只能是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它所标志的仍然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这两大“阵营”。这样的“变革”是种有限的进步。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