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21日起,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相关规定和我市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的免税标准由105321元调整提高至116394元,超过的部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可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数平摊计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